发布日期:2014-9-12
身边的事儿
2013年9月17日,南京的张某、蒋某夫妇,通过淘宝网找到了一家家政服务公司,称有一栋空房需要打扫,并在网上同这家家政公司达成了承揽服务协议,确定以每平方米3.5元的价格在同年9月24日为他们进行保洁服务。
9月24日上午,女家政服务人员乔某按照指派来到张某、蒋某位于南京市月苑小区的家里打扫卫生,结果乔某在擦拭窗户时,不慎从六楼跌落后死亡。
事发后,乔某51岁的丈夫和儿子将张某、蒋某夫妇和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项赔偿共计48万余元。
争议
张某、蒋某认为,他们与死者乔某无任何法律关系,乔某是家政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风险应由该公司承担,乔某的死亡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他们还提供了与家政公司的聊天记录,以及家政公司发给他们的上门服务确认短信。
南京家政公司则认为,死者乔某与公司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其公司在该事件中仅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并未获取任何利益,对死者乔某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结果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张某、蒋某夫妇和家政公司分别承担两成和六成的责任,分别赔偿乔某家人4.8万余元和14.4万余元。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张某、蒋某与家政公司在网上关于保洁的时间、地点、费用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由该公司派家政工人到张某、蒋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双方属于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张某、蒋某夫妇明知乔某在没有使用任何保护情况下进行家政服务却没有阻止,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乔某经家政公司指派进行家政服务,家政公司未对乔某的上岗资格情况进行核查,亦未进行安全教育,乔某在从事家政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乔某本人在从事家政活动中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最终酌定张某、蒋某和家政公司分别承担两成和六成的赔偿责任